为了实现对救助失学儿童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和切实开展对失学儿童的救助,经协会会议研究,初步拟定如下救助失学儿童的受理标准,望申请救助者仔细阅读,如不符合受理标准,协会不予受理,提供救助对象者应以此为依据,提供确切可救助的对象人选。
救助失学儿童受理标准如下:
1、必须是正常就学适龄儿童。
2、救助对象身体健康,品行优秀。
3、以农村居住为主。
4、单亲家庭,孤儿为主。
5、监护人道德品行优秀,无不良嗜好,如监护人道德不良,协会出面对捐助的善款合理保管。
6、父母双全,未丧失劳动能力,未有重大恶疾者,不予救助。
7、父母双全,有社会保障者不予救助。
8、救助儿童父母无责任心,品德不良,抛弃儿童,不予救助。
9、监护人有他人、亲眷帮扶,或者在单身生活中有非事实婚姻者,不予救助。
对救助对象的分类救助受理标准如下:
一:全额救助的受理标准:
1、孤儿:父母已故,现有监护人年迈,身体患有疾病,无力耕种田地,无低保救助,年收入不足6000元,无其他经济来源,有债务,给予全额救助。
2、单亲:父(母)患有严重疾病,无力耕种田地,无低保救助,年收入不足6000元,无其他经济收入,有外债,给予全额救助。
二:半额救助受理标准:
1、孤儿:父母已故,现有监护人是其父母一方姐妹兄弟,监护人无低保救助,有耕地,有外债,年收入10000元。
2、单亲:父(母)无低保救助,无力耕种田地,无其他经济来源收入,年收入8000元,有外债,无条件婚娶。
待定救助受理标准:
1、单亲:父(母)有劳动能力,无低保救助,有耕地,无其他经济来源收入,有外债,年收入8000元。
2、双亲均存在,但一方患有严重疾病,无低保救助,有耕地,无其他经济来源收入,有外债,年收入10000元
三:对于救助对象监护人患有精神类疾病的救助条件:
1、患有重度精神疾病,危害社会,对他人人身安全造成迫害,被国家强制治疗,给予全额救助。
2、患有中毒、轻度精神疾病,有自理生活能力,给予半额救助。
附注:
1、有再娶或再嫁者,如有能力承担儿童就学费用,取消救助资格。
2、救助金额的额度以学校需要费用为准,对救助对象生活中的费用,协会视情况给予补助;对待定救助者的救助,应根据发心人士发心救助的人数而定,如未申请到救助名额,可定为下次救助对象。
3、救助善款统一交由协会管理,救助对象所需学校费用由协会与学校沟通,每笔费用支出必须有学校正式票据,并放入协会财会存档。
4、对调查对象的生活境况,必须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不为私利,不为个人感情,如若发现有假报情况者,不予救助。
5、提供救助对象者,应依据协会对救助对象的受理标准,不要提供不符合受理标准的救助对象,避免浪费调查走访所要花费的钱力和精力。
6、救助对象若在校期间不刻苦读书,品行道德不端正,取消救助资格。
7、救助对象在校的成绩定期交由协会,协会将定期到学校考察。
8、若救助对象不符合受理标准,又极力要求调查,如果调查后确实不符合受理标准,则所有调查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9、不以提供救助对象的时间为救助次序,根据贫困程度确定救助次序。
10、如有重大救助案例,由协会发起捐助倡议,号召大家参与到救助活动中,并到街道、人群、商业聚集地募捐,以及通过媒体呼吁得到社会关注。